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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酒和食品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不同的会计制度,利润表如何填写?预付卡的开票处理办法?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
问:
零售酒和食品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问: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512条)第九十二条规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问:
不同的会计制度,利润表如何填写?
答:
栏次“本期数”或“本月金额”“本年累计数”或“本年累计金额”本期金额上期金额按季当季最后一个月数据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份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去年同期数按月当月数据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份本年1月至填报截止所属月去年同期数

问:
预付卡的开票处理办法?
答:

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点击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执行。

问: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答: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问:
如何增加发票单张开票限额?
答:

携带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章、相关业务合同去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问:
如何增加发票领购数量?
答:

全部发票领用完毕后,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税控设备、发票领购簿、正常开具发票的最后联次(红冲发票的全部联次)、发票章、相关合同去所属税务机关办理。

问:
企业需要更改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何申请?
答:

(1)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每年3月初到3月中旬进行更改,携带资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公章;

(2)核定征收改查帐征收:每年6月初到6月中旬进行更改,携带资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公章。

问:
企业为什么没有信用等级信息?
答:

没有信用等级的情况:

(1)成立不满一年;

(2)成立满一年无销售;

(3)核定征收;

(4)个体工商户。

问:
企业要办理三证合一,工商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税务如何处理?
答:

(1)确认无在途税款、无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未通过或未比对的信息、无未认证的旧税号进项发票、确认无旧税号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但未开具的负数票、无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但未做的进项转出;

(2)留存空白发票超过100份的做退票处理,少于100份的全部作废、使用税控盘(服务商为百旺金赋)的纳税人确认办理当天未开票,如有开票(包括作废发票),请下一个工作日再到国税机关办理。使用(服务商为航天信息)的纳税人退票处理后,点击办税厅抄报;

(3)企业办理涉税事宜需携带的资料如下: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章(如变更名称需带新旧两个公章)、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和空白作废发票、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电脑主机、出口退税认定表原件(出口企业)、使用社会信用代码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使用,由税务机关打印)。

问:
发现发票遗失,该怎么处理?
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1)空白发票丢失,区级以上报社刊登“遗失声明”,携带相关报刊及材料至税务机关处理;

(2)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凭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问:
代开发票需作废红冲该怎么处理?
答:

携带以下资料去办税服务厅办理:(1)符合规定的情况说明;(2)发票所有联次;(3)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问:
代开发票流程?
答:

(1)非建筑业非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所需资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票章、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建筑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回工程所在地开具)。所需资料:外经证(机构所在地为工程所在地则不需要)、合同原件复印件、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票章、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代开流程:①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地税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单、发票章、不动产产权证明、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同类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②个体出租自用房屋:所在地国税或协税办代开;③个体为二房东转手房屋:所在地国税或协税办代开。

问:
发票因票面信息错误导致开具错误怎么处理?
答:

(1)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开具当月作废,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非当月开具需红冲后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且未抵扣认证,直接作废。当月开具且购货方已抵扣认证,购货方发起红字发票申请单后由销货方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进行红冲。非当月开具且购货方未抵扣认证,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后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进行红冲,非当月开具且购货方已抵扣认证,购货方发起红字发票申请单后由销货方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进行红冲。

问: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之后省内经营应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答:

电子税务局会在外经证到期前10天向纳税人发送核销提醒,纳税人可在线完成外经证的核销或纳税人携带

(1)原开具的外管证;

(2)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4)记账凭证或申报表等资料去所属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核销业务。

问:
省内跨县(市)经营如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办理报验登记?
答:

根据电子税务局要求:实现纳税人外出经营申请和报验登记一体化。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自助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推送经营地税务机关。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结后,可直接去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款和代开发票业务。

问:
金三上线后企业财务制度如何备案?
答:

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应用中心”找到“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添加到我的应用,然后打开“我的应用”中找到“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图标,填写资料报送。

注意事项:

(1)由于财会备案制度同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种。所以电子税务局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效期起止期和以前备案的财会制度备案期限起止不能有交叉。填写备案有效期起止时,请注意时间的填写;

(2)超过规定期限(15日)备案的,电子税务局提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附报资料必须是PDF格式。

问: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发票查验?
答:

从2016年10月14日起,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点击右侧“信息查询”—“查验发票”,根据手中所持有的发票类型,对于选择相应信息,输入票面信息查验。

问:
申报完成后,如何缴款?
答:

在电子税务局进入申报模块,左边涉税查询模块中,点击缴款按钮。

问:
金三上线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操作差异?
答:

金三上线后,纳税人必须先税控报税再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申报必报表由原先一张主表两张附表,增加为一张主表五张附表:必须全部填报。每张报表单独保存,后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提交报表方可清卡。

问: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
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
两家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
哪些车辆可以享受车船税优惠?怎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答: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第四条的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减免车船税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本机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问:
2016年残保金如何年审,小微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答:

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zcl.org.cn),在网站公告栏中下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1)已填写好的2015年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及上年度年末从业人数证明材料(盖好单位公章);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3)2015年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15年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复印件一份;

(5)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6)小微企业携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苏财综【2015】2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参加年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问:
个人将继承房产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和购房价格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个人将继承房产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和购房价格按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问:
某人2015年8月取得残疾证,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什么时间可以享受?
答: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减征期限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2015年8月取得残疾证,全年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问:
营改增后不动产转让业务是否仍在地税办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所以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仍在地税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业务在国税办理。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地税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如果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需要先到窗口办理注销,再到新地址的设立登记机构办理新设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

(1)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地税窗口报送验证。

(2)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税务机关登记后30日内,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期纳税申报。

(3)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个体户以外的其他未三证合一单位的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