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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业列入名录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17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苏公厅﹝2010﹞46号)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公安局直接作出批准列入名录的决定;城市公安分局将审查、核查意见报省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核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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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业列入名录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