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3014133082W4000105014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需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武进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3014133082W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冬令时:上午8:30-11 :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需提供真实有效、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和校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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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政府审批所需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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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单据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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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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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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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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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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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校车使用书面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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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各项材料符合要求 | 受理 |
2 | 审核 | 3工作日 | 各项材料齐全 | 合格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通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年度校车使用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年度校车使用许可 |
- 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9-678970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0519-86307076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
电话 | 0519-88310915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10号(邮政编码213100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受理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1597153 |
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邮政编码213022)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